昆明禁摩,最新的规定是2007年的。根据立法法,这规章已过期!
处罚的时候依据是:
1.《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“第三十八条”。 其中第三十八条 规定摩托车“除特许通行外,不得在禁止通行的道路范围内行驶。”
但《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并未指定“禁止通行的道路范围”。
2.规定了“禁止通行的道路范围”的,根据
行政复议上交警大队的依据显示,是《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》,如下图
摩友行政复议中大队提出的依据
《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》是2007的规范性文件(2007年7月3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自 2007年9月1日起施行)。
规定载明昆明5区禁止摩托车通行:“自2009年1月1日起,不得在我市五华、盘龙、官渡、西山四个区以及呈贡新区城市道路上通行。” 3.曾于2023年3月22日有人在昆明市政府的《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》网页中有留言:“2007的规章为何还在施行,根据《立法法》规章实施期满2年需要继续实施的,应当制定法规。”。
但2023年3月27日的回复中说进行了电话回复,具体回复内容我们就不得而知了。如下图
昆明市政府的回复
为什么没有公开回复?
但我们可以明确政府知道这个规章已经过期,执行处罚已经违法。
期待昆明市政府能取消已禁代管的规定,制定完善政策,让昆明百姓感受到更加幸福美好的昆明!